進修部學生(新生)申請109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說明
(本校新生如符合學雜費減免申請者,請勿先繳交學雜費,請務必留意於期限內(9/7-9/15)至進修推廣部學生事務組辦理學雜費減免後,再辦理繳交學雜費)
(須有班級學號,學雜費減免系統方可進入申請)
一、辦理時間:
申 請 時 間
|
減免身份別
|
提醒事項
|
109年9月7日(一)
至
109年9月15日(二)
|
軍公教遺族
原住民學生
現役軍人子女
身心障礙學生
身心障礙子女
低收入戶
中低收入戶
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
|
1.務必先上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://msd.ncut.edu.tw/reduce/findex.asp
填寫同學個人資料,並列印出申請書蓋章。
2.請同學務必於9月7日~15日帶書面申請書(含資料)至國秀樓2樓進修部學務組繳交。
3.各類減免依類別繳交相關資料,敬請留意證件之時效性,務必繳交書面資料。
4.3個月內(詳細記事)戶籍謄本(父+母+本人+如有結婚加上配偶)可至學校後門之太平戶政事務所請領
5.申請系統內實修學分數填0
6.繳件時間:週一至週五13:30-20:30
|
二、減免注意事項:
1.務必先上學雜費減免系統http://msd.ncut.edu.tw/reduce/findex.asp填寫同學個人資料,並列印出申請書蓋章,於期限內備齊資料送進修部學務組繳件。
2.戶籍謄本 (三個月內)或甲式新式戶口名簿(包含詳細記事)可至學校旁鄰近之太平戶政事務所辦理。。
3.具學雜費減免資格同學,務必依申請時限辦妥學雜費減免後,再以減免後之繳費單繳費或申請就學貸款。
4.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,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,不得重複申請。
例:王同學於二年級上學期(108學年度第1學期)辦理學雜費減免後休學,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,不予追繳。但復學於109學年度第1學期仍就讀二年級上學期則不得重複減免,轉學生亦同。
5.學雜費減免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。(相關規定如有新增或修改,以教育部來文規定辦理。)
6.各類助學金皆不得重複申請,只能擇一請領。
三、洽詢電話 (04)23924505分機7023 進修部學務組陳小姐。
◎各類別減免額度及檢附文件(每學期需重新申請)
減免身份別
|
應檢驗證件
|
減免額度
|
卹內軍公教遺族
|
1.輔卹令或撫卹金證書。
2. 軍人遺族應繳國防部核發之撫卹令、卹亡給與令。
3. 公教遺族繳交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年撫恤金證書
4. 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。
5.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)。
6.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。
(1-6項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)
|
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:
1.因公死亡(全公費):減免實際學費、雜費之全額。
2.因病或意外死亡(半公費):減免實際學費、雜費之1/2。
|
卹滿軍公教遺族
|
1.輔卹令、撫卹金證書。
2.軍人遺族領受一次撫卹金者,在享受各類優待期間比照卹滿辦理。
3.證件需刊載申請減免學生姓名。
4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)。
5.家長現任公職者須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。
(1-5項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)
|
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。
|
現役軍人子女
|
1. 補給證、眷補證(檢視正本,留存影本)
2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正本,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)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)。
(第1項每次申請時需附)
|
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:依各校實際徵收之學費減免3/10。
|
身心障礙學生
|
1. 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(影本)。
2.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正本,含本人、父母及配偶)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)。
(第1次申請者,身障手冊須檢視正本,留存本)
◎學習障礙持有鑑定證明而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減免:4/10
|
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:
1.重度、極重度:減免學雜費全額。
2.中度:減免學雜費7/10。
3.輕度:減免學雜費4/10。
|
身心障礙
人士子女
(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勿申請)
|
1. 當年度身心障礙證明(影本)。
2.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正本,含本人、父母 及配偶)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)。
(第1次申請者,身障手冊須檢視正本,留存影本)
|
103年來文規定之學雜費減免標準:
1.重度、極重度:減免學雜費全額。
2. 中度:減免學雜費7/10。
3. 輕度:減免學雜費4/10。
|
原住民學生
|
1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第一次申請或異動時需附)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)。
|
依教育部訂標準定額減免。
臺教高(四)字1070001076B號令
減免學雜費90%,但不得超過最高減免額度如下:
工學院:22800
管學院:20400
文學院:20200
|
低收入戶
|
1.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(請檢附縣、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,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)。
2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第一次申請、異動或證明單未有學生身份證字號時需附)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)。
|
依103年來文規定,得減免全部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。
|
中低收入戶
|
1.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(請檢附縣、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,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)。
2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(第一次申請、異動或證明單未有學生身份證字號時需附)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)。
|
依105年教育部來文規定,學雜費減免60%
|
特殊境遇家庭
之子女
|
1.當年度度特殊境遇家庭身份證明文件(請檢附縣、市政府審核認定之證明正本,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)。
2.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甲式或丙式內含詳細記事。
|
依103年來文規定,得減免學費、雜費或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減免60%
|